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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的李女士为了健身减肥,2019年年末至2020年年初,短短二十多天的时间里,在她长期光顾的健身房购买了63万余元,多达747节的健身私教课,课程已经被安排到了2034年。买课后,月薪约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3、4万元,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。2020年10月,李女士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,要求退还私教课程费用。如今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课程费19万余元。
据李女士说,从2014年起她成了该健身房的会员,只是之前从来都没有尝试过私教课程。2019年,李女士听教练说,私教课的减肥效果很好,于是试着购买了一些课。几节课下来,李女士觉得效果还不错,决定再购买一些课。教练还告诉她,店里正好推出了一个折扣力度很大的优惠活动。李女生心动,在2019年年末至2020年年初,短短二十多天的时间里,花了60多万元买了些私教课。为此,李女士签了14份私教计划协议书,根据协议书内容,李女士买的这些私教课程已经被安排到了2034年,要13年后才结束!
据报道,14分私教计划协议书内,除1份协议书已经到期以外,其他协议书均在履行期内或未到履行期。为了支付私教费用,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去办理小额贷款,致使她每月需还贷3、4万元,已不堪重负。
2020年3月,她曾通过消协向健身房提出解除私教协议,但最后健身房仅退还了最后一次未签订协议却已收取私教费的80%,并告知李女士,之前已签订协议的私教费一律不退。于是,李女士只能继续上私教课。
2020年8月12日,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,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。她认为,其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,故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教计划协议书,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560,600元。
健身房表示,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,李女士一共向健身房购买了价值623,300元的私教课程,其中已经使用414,700元的私教课程,尚有208,600元的私教课程未使用。李女士所称最后一笔70,000元费用与健身房无关,健身房未收到上述款项也未签订合同。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后,健身房确实与其作了沟通,但李女士后来表示不退了,继续上课,所以健身房未处理。
健身房还表示,考虑到原告的病情,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,但由于健身房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,故根据合同约定,李女士需承担20%的手续费。另外,健身房声明其任何会员购买私教课程都是完全自愿,员工并不会鼓动会员购买,更不会鼓动会员贷款购买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李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《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》中,有8份协议的对应课程已经上完,有3份协议的对应课程上了一部分,另有2份协议的对应课程还未开课。法院认为,本案中,已经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,并无解除的必要;而未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,双方已无争议,法院确认未履行完毕的5份合同金额合计为204,300元。
另外,双方签订的《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》中有关“退卡”的约定,属于被告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,但何为“一般须知第二点”,何为“行为操守之退卡情况”,协议中并未明确,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提醒;因此被告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原告支付20%的手续费,法院难以支持。但考虑到健身房存在营销成本等,解除合同导致了相应损失,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%计算其损失。据此,法院依法判决健身房十日内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4,085元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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